商会动态

亳州市昆山商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3-09-11 13:22:07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亳州市昆山商会。(以下简称“本商会”)英文名是Bozhou Kunshan Chamber of Commerce & Industry缩写BKCCI。

第二条 本会是由苏州市昆山籍人士在亳州市依法注册登记的非公有制企业(含工业、商业、服务业、餐饮业等)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着力以“促进亳州、昆山两地经济发展,团结协作、合作多赢”为己任,发扬徽商“贾道儒行、厚德载物”之精神,继承徽商“诚实守信、互助合作”之传统,团结在亳非公企业人士,纵横联合,互通信息,合法维权,为会员打造信息平台、维权机构、政企桥梁及发展枢纽,共同为亳州及昆山的经济建设作贡献。本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亳州市民政局,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亳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本商会接受亳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亳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文采路800号双创产业园。

第五条 本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倡导诚信自律;

(二)为会员搭建互相沟通交流的平台,引导会员积极参与亳州市的经济、贸易、文化等有益活动;

(三)向政府和有关组织反映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提供经济法律、产业政策、资金融通、商业机会等咨询服务;

(五)开展与政府和有关组织之间的合作交流,扶持和促进企业的发展;

(六)组织会员参加市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七)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八)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坚守诚信;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市内业界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

(五)属在亳昆山籍(原籍、现籍)非公企业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公告;

(四)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商会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0个月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副会长、会长、秘书长、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商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5-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全体会员。

第十七条 经理事会6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

第二十条 本商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活动领域或业界有一定影响;

(三)热爱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更换的,由其书面通知本商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届中调整;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商会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一)决定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前届会长卸任后,可聘为本团体商会的名誉职务。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会长会议、理事会议;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组织研究决定商会重要决策及各类发展项目等,以及秘书长提议需决定的机构及人事任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长为专职,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协调商会内部各方关系,增强商会内部团结,巩固其凝聚力、向心力;

(十)策划、组织、安排、布置、协调商会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十一)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商会所有的资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商会资产不为任何单位、个人进行经济担保、抵押使用。

第四十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每年预留预算资金,作为党建活动经费。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本商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商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情况、依照本章程履行登记手续情况、党建工作开展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清算工作顺序:

(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二)支付本商会专职人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本商会债务;

(四)处理剩余财产;

(五)开展清算审计;

(六)撰写清算报告。

第五四十九条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二)办理税务注销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商会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条 本商会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社团登记管理市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2年12月8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